《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应当遵循的规定为:
1、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内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4、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未经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让。
5、除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外,公司不得通过收购持有本公司的股票。
6、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7、无记名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内,由股东以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的方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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