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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任务的,如何处罚?

作者:深圳律师网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11月18日

199933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任务。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已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无效,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作废;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理:

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勘察设计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2.对于再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任务或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理: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2对于再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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