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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被盗车收取奖励费竟然“于法有据”

作者:舒圣祥   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年12月15日

 成都赵先生新买不到5个月的轿车在被盗半个月后,幸运地被警方追回。但民警在通知他前去领车的同时,告知他需要支付1万元的奖励费。这笔奖励费是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的,一般由保险公司支付。当地派出所民警表示,该项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执行,根据被盗车是否跨市、跨省追回,奖励金额不等(1213日《华西都市报》) 

    警察追回被盗抢车辆,还要收取奖励费?初听上去简直不可思议,因为谁都知道警察的本职工作就是干这个的,纳税人早已为之支付了报酬。然而,在网上搜索相关资料后我才知道,这一规定绝不只是四川所独有,而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施行。类似新闻早在N年前,就多次被媒体报道,然而这一奖励费,至今照收不误。 

    民警口中的所谓相关规定,是保发[1994]139号文件,全称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之所以叫补充通知,是因为两年前还有一份通知,其中规定: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在施救费项下,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而在补充通知里,施救费被明确为奖励费。得到明确的还有奖金计算方法:根据是否跨市、跨省追回,分别为车价的10%15%20% 

    虽然是一份16年前的泛黄文件,但破案奖励费似乎也是收之有据。但是,仔细研究之下,却完全不是这么回事。从文件的名称即可看得出来,这是一家保险企业与公安部门签署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既不是法规也不是规章,对普通车主根本就毫无约束力。只不过,当年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可能政企不分同时还承担着行政职能,为减少赔付压力提高公安办案积极性,而签下了这样一个双赢协议。可放在今天,就是人保之外的保险公司,也完全不必拿此当回事。 

    以往,每当诸如革委会年代制定的文件几十年后还在执行,人们总是要惊叹于法规清理修订速度的落后;这一次,人们倒是不必这样惊叹于这份16年前的老文件,因为它只是一份内部协议,对其他保险公司和个人从来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另一个更大的惊叹则是:明明只是一份政企协议,根本就不是有效的规定,怎么16年后还在依此向民众伸手,非法收取奖励费?16年来,这样不明不白的非法奖励费,到底收了多少

    公安部门不是什么商业追盗公司,而是负有公共服务职责的政府部门。倘若公安机关每破获一个什么案子,就要向当事人额外收取奖励费,那也不要找纳税人领工资了,直接成立公司上市岂不是更好?破案奖励费的收取,绝不是小事一件,而是关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16年后不可继续放任不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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