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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如何处罚?

作者:深圳律师网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05月16日

199812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12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自19997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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