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公司清算组不按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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