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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违约的,如何确定违约责任?

作者:深圳律师网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10月29日

19993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3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199910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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