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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

作者:佚名   来源:来自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06日
我国《合同法》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的成立一般需要要约承诺这两个步骤,但在实践中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可能具有其他特定的成立要件。
1、要约
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活人。
要约的有效条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
2、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具有如下特定:
1)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2)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但如果商业广告中注明为要约或含有广告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愿望或者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则应认为该广告属于要约。
3、要约的效力
1)生效时间:《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撤回: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3)要约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因撤销要约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9条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以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但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撤销以后应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于适当补偿。
4)要约失效: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原因有如下几种: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有效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否则就会被视为是新的要约;
3)承诺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5、承诺的期限
1)我国《合同法》第23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期限应当是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的,因为承诺的权利是由要约人赋予的,但这种权利不是无期限地行使,如果要约中明确地规定了承诺的期限,承诺人只有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承诺,才能视为有效的承诺。
2)承诺迟延
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通常的迟延:我国《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特殊的迟延:我国《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承诺撤回:
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在撤回承诺。
5、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如果要约是以信件或者电报发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的时间。
以直接对话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
2)成立的地点
从原则上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法》第34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合同的实际成立
有些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则可以从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一般有以下条件:必须是双方实际从事了履行行为;双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双方的实际履行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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