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原告某男(19岁)与被告某女(18岁)于1990年12月未到法定婚龄就典礼同居。后因双方感情不好,现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而女方以已怀孕3个月不同意解除。请问,我们能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的精神,解除他们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
据你来信所述,我们认为,男女双方在未达法定婚龄的情下即举行婚礼并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既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也不受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限制。该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妇女怀孕期间和分娩一年之内的离婚问题的司法解释,其保护的前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也是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权利。而对来信所述的情况,男女双方不论哪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即应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见》第7条的规定,作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判决。有关女抚养问题,待女方分娩后再行处理。
[编者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将以往所称的“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改用“解除同居关系”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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