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可以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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