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最近受理了一起原告为男方的离婚案件,向女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女方出具证明已怀孕两个月。将此情况告之男方,男方出具证明证实女方已于9个月前离家出走未归。故男方提出女方怀孕不是自己所为,仍坚持要离婚。请问本案能否继续审理?
婚姻法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是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条所称的女方怀孕,应该是指女方所怀为婚生子女的情况。如果男方能够证明女方怀孕确与自己无关,则男方坚持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法院应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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