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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作者:深圳律师网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年12月20日

最近我院在办理一起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原告(男)以小孩非其亲生为由,拒付小孩抚育费,并表示愿做亲子鉴定以求证实。而被告(女)却以种种借口为由拒绝做亲子鉴定,致使亲子鉴定无法进行。对此,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对被告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若可以采取,有何法律依据?请予解答。

由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及他人的利益,必须严肃、慎重地加以处理。目前,法律对此类问题无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以法(研)复[1987] 20号文件对个案进行批复,其总的指导方针是“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亲子鉴定的,应予准许;如果只是单方提出要求而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子女较大(已超过3周岁)的,则应从严掌握。来信所述民事案件中,离婚时男方以孩子非其亲生为由而拒付抚养费,并要求鉴定。此案中首先应看孩子的大小,若孩子较大的话,不宜做亲子鉴定。如果女方拒绝做鉴定,也不能强求。所以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应该力求用其他方法查明案情,而不能为做亲子鉴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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