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先生诉称,其曾于2002年9月至2003年10月在北京联华快客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任职,在其任职期间,被告开办了多家以邹先生为负责人的便利店。在原告离开公司以后,被告仍然继续使用以原告为负责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这些便利店。在一些便利店停止经营后,被告不办理注销手续,以致便利店被吊销营业执照,使原告进入工商部门的不良信用名单,至今不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邹先生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告仍使用原告的身份开办便利店且未支付任何费用,使原告不能在新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也不能开办自己的公司,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使用原告姓名而取得的利益108000元,并将以原告姓名为分店负责人的营业执照进行变更,将以原告姓名为分店负责人的且已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分店进行注销变更。
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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