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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如此私订合同公司应担责?

作者:佚名|szlawyer@126.com   来源:本站原创|http://www.szlawyers.net.cn/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16日
案例:
某织布厂是一个私营企业2004年8月,厂长吴某,将写有“联系业务”的空白介绍信和盖有某厂公章、个人私章的空白合同共3份交给厂里业务员张某,委托其购买棉纱8吨,张某遂与某纱厂签订了8吨购销合同,按照约定;某纱厂及时将棉纱送到织布厂,织布厂按约定时间于2004年11月15日付齐货款。2005年3月,某纱厂派员到某织布厂索要货款,并出示了业务员张某与某纱厂在2004年12月份签订的6吨棉纱供货合同,某织布厂吴厂长认为,业务员张某已在2004年11月底辞退,况且,织布厂从来未收到过这批棉纱,遂拒付。某棉纱厂具状起诉,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法律常识:
这是一起因代理的效力而发生的纠纷。在本案中,被告某纺织公司的业务员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授权。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所谓主观上是善意的,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相反,从外部现象上可以使其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并不是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业务员张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一是业务员张某签订的6吨棉纱购销合同并没有得到吴厂长的授权,吴厂长的授权范围是委托其购买8吨棉纱。二是原告某纱厂有理由相信业务员张某有签订购买6吨棉纱合同的代理权限并且某纱厂是无过失的。因为张某持有的是被告出具的加盖有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空白合同书及“联系业务”的介绍信,且双方刚刚顺利完成一笔交易。三是合同内容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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