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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如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深圳律师网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11月21日

199923建设部发布、施行的《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

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二)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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