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关于本站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繁体版 英文版
本站英文域名: www.szlawyers.net.cn   中文域名: www.深圳律师网.com   www.深圳律师网.net   联系电话:0755-83220980   联系邮箱:szlawyer@126.com
300000法律问题可在本站搜索

深圳律师网>> 建设工程>> 违约赔偿 >> 正文

施工单位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多长期限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

作者:佚名|szlawyer@126.com   来源:本站原创|http://www.szlawyers.net.cn/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8月02日
1993年1月16日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
施工单位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建设单位应再次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接到再次通知书起的一周内仍不能到达时,建设单位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不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联系,商议维修的具体期限。

相关阅读

联系我们

电 话:0755-8322 0980、2628 4238
0755-83760137
手 机:13825271233
传 真:0755-8376 0134
律师信箱: szlawyer@126.com
主 办:广 东 创 基 律 师 事 务 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3007号国际科技大厦17层(上海宾馆对面)

用户专区


关于本站 | 本站申明 | 联系站长 | 网站地图 | RSS新闻订阅 | 征稿启事
英文域名:www.szlawyers.net.cn www.sz148.org 中文域名:www.深圳律师网.com www.深圳律师事务所.net
电话:0755-8322 0980、2628 4238、8376 0137 手机:13825271233
传真:0755-8376 0134 邮箱:szlawyer@126.com szlaw@126.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07号国际科技大厦17层(上海宾馆对面)
粤ICP备05049684号 Copyright© 2007-2010 深圳律师 深圳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建设Gogoseo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