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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运用与执行应符合哪些规定?

作者:深圳律师网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11月15日

199839交通部第3号令发布,自199841起施行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明确:

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发生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分别处罚。对当事人在同一运输过程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政机构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道路运政机构必要时可以暂扣道路运输牌证,签发待理证,允许车辆继续营运,并指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接受道路运政机构的检查。

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述规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道路运政机构实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文书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违法行为当事人对道路运政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法行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天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政机构可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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