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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现场应如何处理?

作者:深圳律师网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03月14日

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开始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至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行进、终止的位置。保护现场最重要的方式就是不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以及相关物品。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可知:

(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2)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发生上述(2)(3)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依法作好现场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6条至第88条的规定可知: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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