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刊2000年第l期“司法信箱”栏目中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构对超过仲裁期限申请仲裁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当事人起诉,法院应予受理的答复中指出法院应予受理。那么,法院受理,能否就实体问题径行裁判?请予解答。
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前置程序。仲裁机构以仲裁申请超过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应视为该劳动争议已经过仲裁机构的处理程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应审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构申请仲裁是否超过60日期限。如果超过该期限,又没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没有超过该期限,应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实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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