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十万元以下的案件,应当报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县级、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一百万元以下的案件,应当报所属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下列处罚案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一)有关限制竞争行为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二)涉外商标案件;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处罚的案件;
(四)处罚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案件。
备案材料应当装订成卷。主要包括: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听证报告、证据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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