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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瑕疵轿车 北方福瑞一审被判双倍赔偿

作者:郑红艳|szlawyer@126.com   来源:本站原创|http://www.szlawyers.net.cn/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5月06日
中国法院网讯 郭先生购买了福克斯牌轿车,却发现车辆外观漆面有修补痕迹,郭先生起诉销售公司,要求退车,返还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并要求双倍赔偿。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认定北方福瑞公司销售车辆存在瑕疵,构成欺诈,福瑞公司退车并返还郭先生购车款,加倍赔偿购车款和退还因购车发生的相关费用。

原告郭先生诉称,2007年10月12日,其在福瑞公司购买福克斯牌轿车一辆。后偶然发现该车外观漆面有修补痕迹,便将该车送交中检安盛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车辆检测鉴定,经鉴定该车外观漆面,机盖前中部漆厚、左后翼子板漆厚有补漆修复痕迹。左后翼子板与后备箱有明显色差。右后大灯缝隙处有漆痕。底盘检测,左右半轴锈蚀。前后保险杠内帖有配件标签和配件价签。由此推断该车前后均受过冲撞事故,而在购买该车全过程中福瑞公司并没有向其明示该车有上述问题。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车辆买卖合同,判决福瑞公司收回所购买的福克斯牌轿车;判决福瑞公司退还购车款137 800元及因购车所发生的购置税11 777元、保险费4704.88元、上牌费500元、车辆装饰费3500元、车辆检测费400元、车船使用税120元、养路费978.8元;并判令福瑞公司赔偿原告137 800元。

福瑞公司辩称,2007年10月21日,郭先生驾驶该车发生过事故,其起诉中所称的车辆问题,均与郭先生发生碰撞事故的位置相同。且郭先生提交的检测鉴定结果报告是在事故发生的2天后做出的,故不能排除郭先生在鉴定前就对该车辆进行了修补的可能性。2007年10月12日,郭先生已将车辆从公司提走,而该车辆保险2007年10月14日才生效,这段时间内如果车辆发生事故,不会存在任何记录,因此也不能排除郭先生在这期间曾经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应不排除事故发生后他对车辆进行修补的可能性。故被告在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请求驳回郭先生所有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福瑞公司向郭先生个人销售的机动车属于生活消费品范畴,故福瑞公司为生活消费品的销售者即经营者。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对该商品有确切的了解,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福瑞公司与郭先生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新车交车确认表中注明的车辆为新车,但根据北京中检安盛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车辆检测鉴定结果报告单》,该车辆有补漆修复痕迹。虽然郭先生在车辆送检前发生过事故,但鉴定人员出庭证明郭先生将该车送检时未就发生的事故对车辆进行过修复,车辆在检测鉴定结果报告单中存在的问题,不是发生的事故碰撞造成,故应认定该车辆在出售时存在瑕疵。福瑞公司作为具备汽车专业知识和识别、检验技能的汽车经销商,在售车时未将上述情况告知郭先生,使郭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行为应属欺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郭先生返还北方福瑞公司车辆及该车有关证、照等,北方福瑞公司返还郭先生购车款13万余元;北方福瑞公司加倍赔偿郭先生购车款13万余元;北方福瑞公司赔偿郭先生因购车支出的相关费用近1.8万元。

宣判后,北方福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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