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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哪些情形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深圳律师网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01月15日

199310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1031日公布、自1994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贷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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