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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破产后,贷款应由谁偿还?

作者:深圳律师网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年12月20日

我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经常遇到单位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用于单位生产经营,且会计账目有记载。单位破产时,法院通知银行申报债权,银行以与该单位无经济往来、单位破产与银行无关为由不申报债权,而后又以单位负责人个人为被告,要求偿还贷款。对此,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单位负责人以个人的名义贷款用于生产经营,在该单位破产时应列入破产债务,并通知银行对此笔贷款申报债权。如银行以与该单位无经济往来、破产与银行无关为由提出异议,破产合认议庭则应对此进行审理,裁定驳回异议,通知其参加破产分配。另一种意见认为,单位负责人以个人名义贷款,无论是否用于生产经营,都应判决单位负责人偿还。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单位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该个人即是借款人,银行是贷款人,借贷关系存在于该个人与银行之间,银行与与该个人所在单位之间没有借贷关系。如果单位负责人所借贷款用于单位的生产经营,则在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之间形成另一种法律关系。因此,单位负责人以个人名义贷款,无论是否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都应由借款人即单位负责人偿还。但是,由刁于该单位实际使用了该笔贷款,单位破产时,法院应通知银行申报债权。如银行拒不申报,法院应当通知借款人即单位负责人又申报债权,以保护该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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