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是长期困扰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突出问题,也是全国性尚未解决的难题。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赔偿执行率不足10%。”一位长期从事刑事案件审判的法官说,这类案件执行成功不到一成,几乎形成“空判”。
据了解,司法实践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拿不到赔偿的问题,已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法官告诉记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果在民事上得不到金钱赔偿,极易产生上访、缠诉,导致案件审结后,不仅没有把原来的矛盾化解,反而激化了原告人与被告人以及与法院和法官的矛盾。
这位法官分析,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执行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被害人权利保护薄弱,立法上有缺陷、规定过于原则,尤其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数额等方面都不统一。”
另据一些法官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流动作案多,实际赔偿能力差,而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大多无职业、无固定收入,无能力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也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执行的原因之一。
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机制亟待建立
蔡钧律师表示,一项调查数据证实,南京各级法院近几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有90%以上被害人是无法从被告人方得到赔偿的。加之按现行法律规定,刑事犯罪被害人家属是拿不到任何精神损害赔偿的,造成无辜死去的被害人的家属常常放弃侵权索赔。
蔡钧认为,中国在立法上有必要仿效国外做法,即建立刑事犯罪案件被害人补偿制度。具体操作上,应成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资金”,明确赔偿范围标准和数额,尽可能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帮助被害人家属从绝望和绝境中走出。记者冒群
国外被害人补偿已成法律制度
很多国家早已立法由国家代替被告补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英国1964年的“刑事损害赔偿方案”规定,对下列受害者提供赔偿:暴力犯罪的受害者;因防止或意图防止正在实行的犯罪行为而受伤害者;因协助逮捕罪犯或协助负有制止犯罪发生任务的警察人员而受伤害者。
美国自1965年加利福尼亚州首先制定被害人补偿法后,绝大多数州都先后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政府赔偿已成为对刑事被害人经济救济的主要形式。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身体复原费用,体力丧失及抚养家庭能力丧失的补偿费用,丧葬费用,将来收入损失及精神伤害。
日本1981年通过了《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发放法》,规定对暴力犯罪造成死亡、重伤的伤害者提供一次性补偿。据京报网
十余省份“试水”国家救助制度
2004年,山东的两个中级法院———淄博和青岛,不约而同开始试行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成为最早“吃螃蟹”的。
2004年11月,青岛中院开始试行“刑事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制度”。截至目前,共对60起刑事案件的130名被害人发放救助金133万元,其中,今年已对5起刑事案件的18名被害人发放救助金11万元。
2004年2月,淄博市政法委和市中级法院联合发文设立“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3年来,先后有9人共获26万元救助。限于资金,他们规定只对淄博户籍的被害人予以救助。
截至2006年底,浙江全省103个法院全部建立了司法救助基金,总额达4000余万元。
2007年下半年,广东省高级法院也开始实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副院长陈华杰说,司法裁判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关口,国家应对那些最需要救助的刑事被害人施以援手。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全程参与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调研和相关文件的起草。他说,2006年有10个省份的法院开展试点,共向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发放救助金780.24万元。2007年,试点工作扩大到十余个省份更多法院。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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