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甲诉乙、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时,一审法院判决由乙赔偿甲的全部损失,丙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丙不服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由乙赔偿甲全部损失,丙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二审诉讼费的承担,我们有不同认识,一种意见是乙在二审中仍然败诉,应由其承担诉讼费;另一种意见是甲对丙的诉讼在二审中败诉,二审诉讼费应由甲承担。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上诉费用属于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该办法还规定,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本案中,甲诉乙、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审法院判决由乙赔偿甲的全部损失,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丙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乙承担全部损失,但改判丙不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案件的诉讼费用应由甲、乙承担,因为在二审中,甲对丙而言属败诉方,同时二审法院又改变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当事人负担的原则,二审法院有权对诉讼费进行调整,可以改变一审诉讼费的承担,由乙承担部分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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