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来有很多同行查问我国律师考试、司法考试的发展历史,现市律协刑委会将收集的《律师资格考试小史》、《我国律考司考小史》予以刊登,供各位参考。
律师资格考试小史
本报记者 真 东 张 路
“铃……”
随着铃声,参加考试的人纷纷走进考场。这些人中有的是工作多年的老法律工作者,也有刚从美国“加州”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的高材生,还有刚刚从事法律工作不久的新手以及并非从事法律工作的干部、工人。他们中最大的59岁,最小的才22岁。
考试在进行。记者碰到了亲临考场的司法部副部长鲁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谭文矶。鲁坚满面春风地对记者说:“对律师资格进行国家统一考试,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这项保证律师质量的重要措施,今后还要坚持。”
我国律考司考小史
来源:
作者:王进喜
资格考试是职业化的重要标志,是保证职业成员具有称职性的重要措施之一。应当承认,资格考试测试的仅仅是职业活动所需要的技能的一部分,并且并不能完美地测试所有这些技能。但是资格考试是平等的,可以无视参加考试者的身份,在参加考试人员之间创造平等竞争的机会。因此,资格考试是打破身份界限,从身份走向能力的必要制度,是平等观念的必要体现。
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取得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从考核到考试、从内部考试到公开考试、从律师资格考试到国家司法考试的过程,在保证法律职业新进人员质量、提高法律职业队伍整体素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78年律师工作恢复初期,受历史条件的限制,我国采取了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制度。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考核授予律师制度。这种制度在参加考核的条件和程序等方面并不严格,因而在实践中弊端颇多。1984年,江西省举办了全省律师资格统一考试,1985年北京等地也举行了律师资格考试。1986年,司法部在借鉴国外相关做法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举行了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这次考试是一次内部考试,参考人员仅限于正在申请律师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律师工作人员,以及法学研究教学人员当中符合做律师工作的人员。第二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于1988年9月举行,报考人员的范围则不受限制。这是从内部考试到公开考试的重要变革,意味着从强调报考者身份到强调报考者专业能力的转型,为法治时代追求体现自身人生价值的人铺就了平等竞争的舞台,意味着律师资格考试储备法律人才的作用开始发挥。1996年制定的律师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律师资格考试制度。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开始举办,它将“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三种考试合而为一。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无论是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还是从事律师、公证员职业,都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种职业资格考试。这为建立具有共同知识背景、共同认同价值、共同追求目标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创造了必要的制度条件,是我国法律职业开始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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