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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哪些情形的,应认定为四级医疗事故?

作者:佚名|szlawyer@126.com   来源:本站原创|http://www.szlawyers.net.cn/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6月14日
  根据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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