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金融机构对储户泄露密码产生的损失应否
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粤高法民一复字[2005] 19号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来的《关于何家明诉中国银行东莞厚街康乐路分理处、中国银行东莞市厚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何家明损失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其不小心泄露银行卡卡号与密码所致。银行对何家明卡号和密码的泄露没有过错。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银行也无法防止储户在密码泄露后其存款不被第三人转走。因此,何家明对其因密码保管不善产生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至于激光防伪标识问题,何家明办理银行卡时领取的《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章程》中并没有关于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应有激光防伪标识的约定。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激光防伪标识并不能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因而据此要求银行承担责任,依据不足。
此复
附案卷:两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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