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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追诉期限有关规定中的“法定最高刑”?

作者:深圳律师网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年12月18日

被告人秦某因报复于1989530日晚潜入杨某房中,趁其熟睡持朝其脸部轻砍一刀,致杨某轻伤后逃匿。199963日杨某带公安干警至其藏匿处将其抓获,公诉机关以秦某犯故意杀人(未遂)罪起诉。经审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本案如何确定法定最高刑、是否已过追诉期限,存在三种分歧意见:一、秦某这一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追诉期限为5年,不应追诉;二、秦某这一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依1979年刑法应处无期徒刑,其追诉期限为20年,应予追诉;三、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追诉期限为20年,应予追诉。笔者认为刑法条文中有多个处刑级别的,应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适用哪个级别,取该级别的最高刑为法定最高刑,不能取该罪的最高刑为法定最高刑。故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是否正确?请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倒;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因此,对于你来信介绍的案件,应当根据被告人秦某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确定法定最高刑。必须注意的是,被告人秦某的行为发生在1997930日前,修订前的刑法在第十六条规定追诉时效期限的同时,第七十七条还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告人秦某作案后逃匿,是否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应当在确定本案追诉时效的同时一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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