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
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
搜查证、起诉意见书、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
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摘抄、复制时应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切忌断章取义。同时应当保护有关文书、材料
的完整,不得毁坏和散失。
第四十四条 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
电 话:0755-8322 0980、2628 4238
0755-83760137
手 机:13825271233
传 真:0755-8376 0134
律师信箱: szlawyer@126.com
主 办:广 东 创 基 律 师 事 务 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3007号国际科技大厦17层(上海宾馆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