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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行为应该如何界定、如何处理?

作者:深圳律师网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04月06日

发生医疗纠纷后,大多数医患双方都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妥善、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但实践中也存在着些患者感情用事,不是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而是以医疗事故为由,在医疗机构纠缠,甚至打砸医疗机构,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扰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条例》第59条规定,侵犯医疗机构和扰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或者行政法律责任: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因此,对于那些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一般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进行处罚。该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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