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关于本站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繁体版 英文版
本站英文域名: www.szlawyers.net.cn   中文域名: www.深圳律师网.com   www.深圳律师网.net   联系电话:0755-83220980   联系邮箱:szlawyer@126.com
300000法律问题可在本站搜索

深圳律师网>> 知识产权>>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 正文

如何计算商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作者:深圳律师网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11月21日

199912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

利润根据考核用途不同可以分为生产利润、销售利润、经营利润和税后利润(纯利润)等。《执法意见》明确规定了作为赔偿金的利润,一般以销售收入为基准,不仅应扣除生产、销售成本,还应扣除依法缴纳的全部税款(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等),也就是说,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获得的纯利润作为赔偿额。这是因为税金是依法向国家缴纳的,企业无法收回,如果再将这部分费用算做利润赔偿给权利人,侵权人将支付双倍税金,于法理不符。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偷漏税问题。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赔偿决定的过程中,应严格审查侵权人的纳税情况,对于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税金的侵权人,应当采用以侵权人获取的扣除生产、销售成本的销售利润作为赔偿金额,防止侵权人在此问题上非法获利。

此外,由于库存品尚未进入流通领域,尚未构成对商标权利人市场利益的实质性损害,所以,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

·上一篇:如何确定服务商标侵权的非法经营额?[ 11-21 ]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阅读

联系我们

电 话:0755-8322 0980
手 机:13825271233 18676766931
传 真:0755-8376 0005
律师信箱: szlawyer@126.com
主 办:广 东 创 基 律 师 事 务 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3007号国际科技大厦18层(上海宾馆对面)

用户专区


关于本站 | 本站申明 | 联系站长 | 网站地图 | RSS新闻订阅 | 征稿启事
英文域名:www.szlawyers.net.cn 中文域名:www.深圳律师网.com www.深圳律师事务所.net
电话:0755-8322 0980 手机:13825271233 18676766931
传真:0755-8376 0005 邮箱:szlawyer@126.com szlaw@126.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07号国际科技大厦18层(上海宾馆对面)
粤ICP备05049684号 Copyright© 2007-2010 深圳律师 深圳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