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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软件产品管理的哪些行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给子警告?

作者:深圳律师网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11月17日

2000108信息产业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01027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规定: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包括软件产品载体(如光盘、磁盘芯片等)的生产制作单位,不得生产未经登记和备案的软件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和生产含有《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禁止内容的软件产品。不得生产盗版软件和开发、生产解密软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经登记和备案的软件产品,不得销售含有《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禁止内容的软件产品,不得销售或免费提供盗版的软件产品、解密软件产品。软件产品的测试版应明确标出并免费提供,不得进行营利性销售。

任何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前述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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